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3186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小区武夷花园5栋4**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物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3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