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8民初18272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淳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淳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林 颖
书 记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