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41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被执行人深圳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3019-3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035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8]77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687.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深圳中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7737.50元,其中,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执行款7687.5元径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8]770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8]770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