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锦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2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乐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乐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锦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1号楼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28618B。 法定代表人:徐皓明。 被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2307120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县广场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708706711M。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锦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