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锦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各组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锦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1号楼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28618B。 法定代表人:徐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佳彧,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站前大道6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723071208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区***解放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708705292Y。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广西锦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31元,减半收取计6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