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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294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柳叶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向言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则红,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本案工程***至津市一级公路改善工程项目S1合同段主要位于常德市澧县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为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