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柳叶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向言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0年9月25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砾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