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人,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临江路社区汽修巷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柳叶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向言立。
原告***与被告***、追加被告***、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