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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人,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临江路社区汽修巷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柳叶大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向言立。 原告***与被告***、追加被告***、湖南常德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常德公路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