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执保568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建宁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655832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19)渝0120民初4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准予保全,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开设账户下存款10.1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以前向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