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润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曲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民初字第2827号 原告***,男性,汉族,住曲靖市及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性,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曲***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母其宣。 本院在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