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民初字第2827号
原告***,男性,汉族,住曲靖市及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性,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曲***锦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母其宣。
本院在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