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6553号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巨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万达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2710028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巨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