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02民初4286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回龙河工业园区同心村**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巨久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达广场万达中心**楼**号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巨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