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执2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华润大厦**** 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功南一路**div> 四川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四川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8000000元,申请执行费67400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大众牌汽车车牌号为:川A2××××的车辆,该车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于2020年9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坊村××组××村××组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天不动产权第0041344号),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丹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