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1065号
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7层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6元,由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朗召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