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584号
原告:**,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风先,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青大道铂晶城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50737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