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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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414号
原告:蒋在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65073746L,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青大道铂金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在新诉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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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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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在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蒋在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