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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在新、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414号 原告:蒋在新,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65073746L,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青大道铂金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在新诉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2-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在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蒋在新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