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鼎烁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青大道铂晶城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6507374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三鼎公司对本院在办理(2021)川1381执800号执行案件中将其列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鼎公司称,因案涉四川阆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江南首座”项目,该公司尚未向三鼎公司拨付工程款,且异议人仅在执行中承担代付款项的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三鼎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以维护其民事权益,故应删除异议人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被执行人信息。 ***未提交书面意见。 ***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20年5月12日,***起诉三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调解,本院作出(2020)川1381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原告***与被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欠付工资金额为129,000元。二、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资129,000元(此款由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阆中市“江南首座”项目拨付的工程款中代***支付)。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嗣后,三鼎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请求删除异议人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被执行人信息,解决公司日常运转需要。 本院认为,从本院(2020)川1381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可以明确,三鼎公司虽对案涉标的款无直接给付义务,***公司能否按约履行代付义务与***的执行债权能否得到实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在***的执行债权尚未得到清偿的前提条件下,本院将三鼎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有其必要性。故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法释〔2020〕21号)第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