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青大道铂晶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四川御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猛追湾横街199号2栋1**14楼14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关于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御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