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御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14楼14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长青大道铂晶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御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阆中市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御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御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御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