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张焜,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原丝厂)蜀景首席**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902911X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焜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川19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焜工程款353057元及相关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241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再次申请的应当在当事人没有按协议履行两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