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867号
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狮子双桥街3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7Q613Q。
经营者:***,女,1963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系租赁站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蜀景首席B栋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902911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3日立案。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8.28元,由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