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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867号 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狮子双桥街3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7Q613Q。 经营者:***,女,1963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系租赁站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蜀景首席B栋2**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902911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3日立案。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8.28元,由原告璧山区万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