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财保1号
申请人:汉中新元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610721MA6YNABR28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郭滩街中段。
被申请人: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902911X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申请人汉中新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江县红星路支行9510××××7833账号在155000元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汉中新元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15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1月5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通江县力迅交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江县红星路支行9510××××7833账号在155000元内予以冻结。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汉中新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