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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3888号 申请人:**,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237号16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写字楼A2栋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徽商装饰有限公司、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300000元及利息,现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82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