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389号
原告: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写字楼A2栋6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七号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红昌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