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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民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前**(**石油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申松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大洼区********鲜活水产城08013014幢1-2**1-7、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湖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红星国际写字楼A2栋6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湖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3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一、关于合同的关系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湖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二审中上诉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又称其与原审第三人湖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为转包关系,为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二者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在查清法律关系的同时仍需查明上诉人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与湖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来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二、上诉人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与湖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为固定价款,本案诉争标的为合同外的工程增量,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之内,如合同外的工程增量,应审查上诉人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对合同外的工程增是否认可,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特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3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润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3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2.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 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