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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筑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4767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专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筑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诉被告中筑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