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582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菊,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龙路**。
法定代表人:吴根荣。
被告: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街**东太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晓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4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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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