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根荣。
原审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科,副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吴江市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1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锦华
审判员 瞿廷英
审判员 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