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09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11月11日出生,412722197211112018,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9141010076486823XH,住郑州市金水区新建南路2号楼31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日生效的(2016)豫0105民初23739号判决,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医疗费2261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7287元、伙食补助费1035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便轮椅费用1500元。二、原告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向被告***支付护理费(自2016年3月起,每月1766.23元)。三、原告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向被告***支付伤残津贴(自2016年3月起,每月3060元)。四、驳回被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豫园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郑州北环路支行的账户411062400018002013467存款4867.16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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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