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31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中心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32828812。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海婷,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03141P。
法定代表人:袁铁山,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5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巩若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甄晓玮
书 记 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