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922民初300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系辽宁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46号。
法定代表人:裴卓非,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辽宁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平西路107-3-301平西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延,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赞赞,系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连昌,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兴城市,现住彰武县。
被告:闫学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凌海市,现住住彰武县。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与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连昌、闫学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50000元(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一承包了双汇集团位于彰武县养猪场的建设工程,后被告一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二。2020年8月30日,被告三通过被告四找到原告,雇佣原告从事零工工作,约定每天工资150元。2021年3月14日早8点左右,原告在工作中被折弯机将左手食指折断,当天被告三将原告送至彰武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被诊断为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远端离断。原告住院10天后出院,住院期间,被告三与被告四给原告支付了3500元的医疗费。现原告的左手食指符合评残标准。原告在为四被告提供劳务期间受到伤害,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害应由四被告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9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元,鉴定费17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建军
审 判 员  姜贺川
人民陪审员  杨海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