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阳泉市兴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9民初5944号
原告:阳泉市兴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裴某,董事长。
原告阳泉市兴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阳泉市兴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兴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兴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阳泉市兴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浩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