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9民初404号
原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江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