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3136号
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喜,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铁伟。
被申请人: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观音寺镇杨庄水库。
法定代表人:王根现。
被申请人:王根现,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请人:雷建洲,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王海彬,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王根现、雷建洲、王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1503938.8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王根现、雷建洲、王海彬的银行存款11503938.8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留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