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49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郑市中华北路169号。
被执行人: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
被执行人: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住新郑市观音寺镇杨庄水库。
被执行人:王根现,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雷建洲,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王海彬,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71844.8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