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49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郑市中华北路169号。
被执行人: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
被执行人: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住新郑市观音寺镇杨庄水库。
被执行人:王根现,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雷建洲,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王海彬,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871844.8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