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49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郑市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住,住新郑市观音寺镇杨庄水库/div>
法定代表人:王根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根现,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住新郑市/div>
被执行人:雷建洲,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div>
被执行人:王海彬,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住新郑市/div>
被执行人:王铁群,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住新郑市/div>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4民初3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4执4966号。申请执行内容为: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1844138.84元,共计11844138.84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以1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9.44%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为止);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27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71844.84元;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4、执行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1月21日、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2月16日、2021年3月20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住房公积金信息调查被执行人马晓贵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登记信息院于2020年11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前往郑州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本;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查询被执行人雷建洲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雷建洲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一处房产,已保全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网络扣划,扣划被执行人雷建洲、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彬银行账户存款,已返还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五、由于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关于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其中,王根现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2件,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终结执行,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仅此一件,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1件,强制执行完毕,王铁群作为被执行人案件6件,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终结执行,1件执行完毕,1件移送执行。
七、截止2021年3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为229044.00元;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黎明通过面谈方式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根现、新郑市丰裕农牧有限公司、雷建洲、王海彬、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