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3302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岗王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王铁群,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王海兰,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与被告郑州路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铁群、王海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计10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佳贝
书记员郝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