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王军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906号
原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海校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徐建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琳,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负责人:赵松淼,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武玉杰
书记员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