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洛阳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7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翟相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海校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徐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洋,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洛阳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永安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春峰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永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永安公司立即搬出洛龙区龙门大道海校路口北院落仓库,并将仓库恢复原状交付给金穗公司。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金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仓库系永安公司实际使用为由驳回金穗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永安公司代理人李孟洋,也就是与金穗公司签订协议的承租人,已经承认涉案仓库由永安公司使用,并且永安公司曾向金穗公司支付租金(金穗公司因与永安公司没有承租关系为由将款项退回),另有永安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足以证明永安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涉案仓库。因此,永安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使用金穗公司的土地和仓库,侵犯了金穗公司合法权益。
永安公司辩称:一、永安公司与金穗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二、永安公司同意维持原判决;三、永安公司的仓库及所有建筑均系李孟洋及洛阳牡丹集团共同投资建设,总投资462万元。一审法院已认定,根本谈不上使用金穗公司的仓库。至于金穗公司与李孟洋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协议中明确投资人是李孟洋,有权使用17年,此后归金穗公司所有。
金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安公司立即搬出洛龙区龙门大道海校路口北院落仓库,并将仓库恢复原状交付给金穗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20日,金穗公司(甲方)与李孟洋(乙方)签订一份《龙门仓库合作改造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由金穗公司投资土地面积5419.6平方米作为投资内容,李孟洋投入资金442.6万元改造建设仓库,所建房产面积2979平方,金穗公司拥有财产权和所有权,李孟洋拥有使用权,协议期满,投资改造的房屋及设施无偿归金穗公司所有,使用期限17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约定履行,后金穗公司以永安公司实际使用涉案仓库为由诉至一审法院,经查,永安公司没有占有涉案仓库,金穗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金穗公司与李孟洋签订的是仓库合作改造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是由金穗公司提供土地,李孟洋投入资金,至于李孟洋以何种方式经营,是李孟洋自己的事情,金穗公司无权干涉。金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孟洋转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仓库系永安公司实际使用,因此金穗公司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金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穗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金穗公司与李孟洋签订《龙门仓库合作改造投资建设协议》,双方应当依照协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该协议约定李孟洋投资改造建设,所建房产李孟洋拥有使用权。对于案涉仓库,金穗公司拥有所有权,李孟洋拥有使用权,目前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李孟洋使用期限内。李孟洋如何使用涉案房产属于李孟洋的合法权利,金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永安公司侵犯其合法权利,其要求永安公司搬离并将仓库交付金穗公司于法无据,亦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金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安超
书记员高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