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克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国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克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民辖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新克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国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错误;本案合同履行地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存在违法立案情形。故请求:撤销(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264号民事裁定;移送本案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新克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的认定正确;被上诉人依据《关于拓展、实施”水源工程监管软件”的合作协议》约定有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提起上诉拖延付款时间,违反诚信原则。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双方合同履行产生的合同纠纷,《关于拓展、实施”水源工程监管软件”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均可提请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该地域管辖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双方关于地域管辖的约定。另,因双方之后签订的《水源工程建设监管系统技术服务合同》所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1.提交签署合同于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不明确,不能形成对《关于拓展、实施”水源工程监管软件”的合作协议》关于地域管辖约定之变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音
审判员**
审判员万绍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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