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克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国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克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立管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新克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国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不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龙华新区法庭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云南新克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系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绍敏
审判员方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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