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

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云南昊路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号。
被执行人:云南昊路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关雨路中段同兴综合楼*期***幢*单元***号。
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与云南昊路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云南昊路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昆明七五零高新技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云011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蒲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