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绿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蕲春县漕河镇飞跃村民委员会与蕲春绿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26民初2074号
原告:蕲春县漕河镇飞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蕲春绿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蕲春县漕河镇飞跃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蕲春绿之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蕲春县漕河镇飞跃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蕲春县漕河镇飞跃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蕲春县漕河镇飞跃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蕲春县漕河镇飞跃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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