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市太和区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诉锦州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60号
原告锦州市太和区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温家村。
负责人***,该服务站经营者。
被告锦州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洋山路三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55539650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太和区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诉被告锦州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市太和区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6元,实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市太和区振宇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长张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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