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五十三人与锦州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00142号
原告***等五十三人。
诉讼代表人***,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诉讼代表人***,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洋山路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新区凌河区百股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尹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五十三人诉被告锦州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等五十三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等五十三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46元,减半收取7273元,由原告***等五十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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