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恢43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创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曹乡姚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寇玉玲,经理。
被执行人:师见分,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州创世物资有限公司与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师见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郑州创世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04执恢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