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创世物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天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郑民四终字第1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创世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天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创世物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天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州创世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河南天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640元,退还上诉人新郑市兴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