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富克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荣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790号
原告:郑州富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黄河东路西(财信大厦)1幢16层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6262864H。
法定代表人:朱秀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青,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荣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69号院科技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42530334U。
法定代表人:胡正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勇、陈群英,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正雄,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勇、陈群英,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张清岭,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郑州富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荣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胡正雄、**、张清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郑州富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荣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清偿欠款69357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正雄、**、张清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以上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郑州富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克公司”)与被告河南荣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公司”)在2018年4月26日、2018年7月7日分别签订2份《工业买卖合同》,合同价款总计1932151元,在2019年5月28日签订1份《工业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61423元。截止2020年12月5日,荣信公司仍拖欠富克公司货款693574元。原告多次向荣信公司催讨,但荣信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经査实,被告胡正雄、**、张清岭作为荣信公司的股东,均未履行各自认缴的出资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富克公司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荣信公司清偿欠款69357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胡正雄、**、张清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已在《工业买卖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按《合同法》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郑州市仲裁委进行裁决。且被告公司在本院开庭前已经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虽不准确,但能够确定郑州市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郑州仲裁委员会,故被告河南荣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该异议成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富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8元,退还原告郑州富克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关伟
书 记 员 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