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621号之十
解除保全申请人:袁书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仔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5号1号楼1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袁书军与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鸿富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豫0192民初621号之六民事裁定,限制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共2000000元。申请人袁书军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袁书军自愿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限制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共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