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沃土流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民初816号
原告:河南沃土流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3号1号楼长城花苑10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5号1号楼1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九。
被告:***,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沃土流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沃土流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沃土流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炳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文霞